在買賣二手車時我們通常會簽訂購車合同,雖然購車合同中對雙方的責任約定比較仔細,但是有些條款對消費者是非常不利的。下面筆者就來給大家說說二手車購車合同中的那些不利條款。
一、條款中約定汽車價格或者配置發生變動風險由消費者自己承擔。這個條款看似是公平合理的,但是實際上卻是讓消費者承擔了承銷商應該承擔的經營風險。比較價格和配置發生變化不是消費者可以掌握的。
二、車輛已經銷售概不退還,有質量問題只管修理不管賠償。這樣的合同條款也是一個霸王條款。根據產品質量法中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利要求退還有質量的上品。所以面對這樣的霸王條款我們可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三、試駕或者試乘車輛的購車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銷商免責。這個條款看似是和經銷商沒有太大關係,殊不知,汽車的試駕過程是銷售過程中的重要一部分,屬於經銷商需要提供的經營服務項目。這個條款將經銷商的經營服務風險轉嫁個了消費者。
四、二手車購買合同中的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不對等。一般合同中約定買房需要在什麼時候提車和違約的成本。而對於賣方沒有及時交付車輛的違約成本規定較輕,一般僅僅是解除合同並返還定金而已。這樣的違約成本是完全不對等的。
五、經銷商在合同中擅自擴大「不可抗力」的範圍來免除責任。這也是合同中常見的一種變相欺詐行為。